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预备会员在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不得更换指导律师:
1、指导律师不具备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第八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符合律师执业法定条件并履行会员义务;
3) 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4) 三年内未因律师执业行为违法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5) 连续三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
6) 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7)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8) 不具有律师协会认为不宜作为实习指导律师情形的。
2、指导律师转所,可以选择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另定指导律师或随原指导律师一同转所;
3、指导律师因疾病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指导老师的,可以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指导律师或转所;
4、同所律师,双方书面协商同意更换指导老师的;
5、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
上述变更事项或实习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实习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将变更后情形报律师协会会员部审查。经审查认可的,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三条 预备会员需要变更律师事务所或指导老师的,须向律师协会会员部提交变更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变更事项、理由,由实习律师事务所盖章,本人签字,经律师协会会员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变更只能在本市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或本市注册执业的律师之间进行,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第二十四条 预备会员在实习期间有以下情况的,实习登记应当予以注销: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实习期间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在实习期间违规转所的;
4、应当专职实习的预备会员在实习期间不能专职实习的;
5、被发现填报信息或提供材料做假的;
6、预备会员未按要求实习,且经律师事务所书面提出后仍未改正的;
7、在集中培训考核中存在舞弊等行为的;
8、律师协会发现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