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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变更

- 收起业务介绍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实习律所或指导律师发生变更;实习注销等,应线上系统中填写并提交相关实习变更申请材料。(相关材料参考下方操作指南)等待预审通过后将书面材料快递至律师协会会员部。

办理窗口

联系人:姜老师

联系电话:64030000 - 165

邮箱:jianglili@lawyers.org.cn

快递地址:徐汇区 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广场33楼  会员部·实习申请 收

温馨提示:快递勿寄 同城快件 或 闪送快件。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预备会员在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不得更换指导律师:

1、指导律师不具备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第八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符合律师执业法定条件并履行会员义务;

3) 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4) 三年内未因律师执业行为违法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5) 连续三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

6) 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7)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8) 不具有律师协会认为不宜作为实习指导律师情形的。

2、指导律师转所,可以选择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另定指导律师或随原指导律师一同转所;

3、指导律师因疾病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指导老师的,可以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指导律师或转所;

4、同所律师,双方书面协商同意更换指导老师的;

5、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

上述变更事项或实习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实习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将变更后情形报律师协会会员部审查。经审查认可的,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三条 预备会员需要变更律师事务所或指导老师的,须向律师协会会员部提交变更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变更事项、理由,由实习律师事务所盖章,本人签字,经律师协会会员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变更只能在本市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或本市注册执业的律师之间进行,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第二十四条 预备会员在实习期间有以下情况的,实习登记应当予以注销: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实习期间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在实习期间违规转所的;

4、应当专职实习的预备会员在实习期间不能专职实习的;

5、被发现填报信息或提供材料做假的;

6、预备会员未按要求实习,且经律师事务所书面提出后仍未改正的;

7、在集中培训考核中存在舞弊等行为的;

8、律师协会发现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的。


- 收起业务流程

申请实习变更请先登录个人账户——会员中心——个人信息——实习变更,完成网上申请等待预审通过后将纸质材料快递至律协。

- 收起操作指南

向律师协会会员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具体操作步骤请下载《操作指南》查阅: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变更指导老师以及注销的操作指南

实习人员申请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操作指南

- 收起常见问题

您有业务上的问题,请联系我们:

上海市律师协会

地址: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35楼

电话:021-64030000

邮箱:sba@lawyers.org.cn

您有技术上的问题,请联系我们:

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400-052-9602

邮箱:12345@homol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