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问题:哪些机构和个人能申请加入上海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团体会员包括:
(一)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
(二) 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
个人会员包括:
(一) 非团体会员的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及至多不超过两位聘用人员;
(二) 非团体会员的经批准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及至多不超过两位聘用人员;
(三)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驻沪子公司、分公司、研发中心等法务部、合规、风控部、知识产权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 其他经律师协会邀请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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